卫星电视集中整治措施
2007年,国家信息产业部印发的《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qi的紧急通知》(信部产〔2007〕459号)、《关于依法查处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有关生产厂家的紧急通知》(信部产〔2007〕484号)和广电总局印发的《关于严禁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的紧急通知》(广发〔2007〕99号)中均已明确:擅自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卫星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和严厉打击。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收视权益,确保奥运会期间广播卫星电视的安全播出,总局决定,在全国广电系统内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收缴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整治时间 自4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
二、整治范围 全国广电系统内,重点是地市、县、乡镇有线卫星电视网络运营机构。
三、集中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务求达到本辖区广电系统内的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应缴尽缴,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后不会发生本辖区广电系统内非法购买和使用卫星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的事件,确保本辖区广电系统内的电台、卫星电视台、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不刊播有关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的销售宣传广告和介绍文章。
四、集中整治措施
(一)由省级广播卫星电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根据本通知精神和要求,迅速全面动员部署本辖区范围内的收缴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整治行动,对整治行动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购买或使用了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的单位,如主动上缴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并配合上级广播卫星电视行政部门调查工作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三)在本通知下发后,仍非法购买或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的,在查明情况之后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四)在集中整治行动期间,由各省级广播卫星电视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各地市、县广播卫星电视部门与本地(市)级广播卫星电视管理部门签订保证书,确保本地市(县)广播卫星电视部门及其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等单位不购买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并明确监管责任和惩处规定。
(五)收缴的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统一由省级广播卫星电视管理部门对其销售商和生产厂家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销毁或封存,确保不流向社会。
五、集中整治成果上报要求 由各省级广播卫星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填写“收缴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集中整治行动报表”(见附件),于5月15日前报总局科技司。
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的情况,而去年和今年在我省有些地方相继出现了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影响群众正常收视情况。一方面,一些广播卫星电视基层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非法购买、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干扰卫星电视广播卫星电视信号的接收,导致当地群众无法正常收看,影响了党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qi对我有线卫星电视前端和无线发射转播台站进行恶意干扰破坏,严重威胁广播卫星电视的播出安全,甚至造成卫星电视转播信号大面积、长时间中断的重大事件。
咨询 手机:13701899288